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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起步较晚,行政诉讼的许多方面实际上是借鉴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还不成熟,又加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法律体系,其在诉讼目的、基本原则、诉权保护的立足点等许多方面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因此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来说,也存在这些问题。所幸的是,我国理论界通过多年孜孜不倦的探讨,以及司法事务界循序渐进的摸索,已经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也感受到了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结合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关理论成果与司法实务现状,对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想重构。 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笔者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为后面的制度研究作一个理论铺垫。与以前学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归纳上不同的地方在于,笔者拓展了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的主体范围,因为本文的制度重构包含了将涉及行政权限争议的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的内容,故此处的行政主体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另外,笔者将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改变为“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因为笔者在本文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标准时,从一般的诉讼原理以及我国实际情形和域外经验等几方面都认为“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更合适一些。其次,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价值分析,提高本论文的研究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核心内容的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完成对我国以及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标准的比较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的比较分析以及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地位的比较分析。“域外”主要指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三个国家或地区而言。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作一个比较,找出国外行政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为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经验。 第三部分是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构。在这一部分,首先对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我国理论界和司法事务界已经认识到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我国司法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