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中律师帮助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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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极大程度地整合我国反腐资源,建立起了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体系,全面开展反腐败行动,提高了国家治理能力。监察委员会改革的试点实践和其在反腐领域的突出成效充分表明,监察委员会具备高效、权威的反腐优势,是顺应时代潮流和民心所向的一项机构设置。但是,我国目前处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初期,现行的《监察法》大多过于框架化和模糊化,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亟需我们解决,比如监察调查中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等。本文以此为立足点,将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讯问阶段与监察调查阶段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律师帮助权在监察调查中的功能,并通过对比不同法系监察体制中的律师帮助权,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总结出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有益启示。通过分析我国监察调查中律师帮助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障碍,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实际的监察体制下律师帮助权的制度设计,促进我国构建既满足实体公正,又满足程序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监察反腐机制。本论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监察调查中律师帮助概述。界定监察调查中律师帮助的性质并阐述其功能。监察调查和刑事侦查是概念不同但本质相同的两个词,本质都是探寻、披露和查证事务的真相,调查的含义比侦查丰富得多,侦查是一种特定的调查。监察调查中的律师帮助对于推动保障人权的落实,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对不同法系监察体制下律师帮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对比。英美法系中以美国和我们国家的香港地区为例进行分析,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丹麦为例进行分析。将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和丹麦的监察专员制度等进行对比分析,比较不同法域下的监察体制中的律师帮助的价值和不同之处。结合我国的国情,总结出符合我国实际的有益启示。第三部分阐述在我国监察调查中引入律师帮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障碍。理论基础主要是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在我国监察调查中引入律师帮助制度要求我们要落实程序保障,平衡公权力,切实保障人权,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等。目前学界主流观点的支持,我国具体部门法的援引,律师帮助的法源以及律师队伍的壮大等都为其提供了可行性基础。但是我国传统的“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观念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初期引入律师帮助制度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撑以及监察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影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在我国监察调查活动中引入律师帮助制度。第四部分详述了在我国监察调查中引入律师帮助的制度设计。该项制度设计需要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帮助律师的选择问题,二是律师有限帮助原则。整个制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被调查人被逮捕后,律师可以提供完全自由的帮助;第二个阶段是被调查人被留置直至被逮捕期间,律师可以提供有限的帮助;第三个阶段是被调查人在被第一次讯问直至采取留置措施前,律师不可提供帮助;此外,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出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量,绝对不允许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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