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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和社会,法官制度由于其居于法的适用活动中的枢纽位置而成为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官的选任资格、地位保障、能力保障等均未形成独立的规范性规则体系和制度性事实,因此不能说已经形成法官制度。中国近代化法官制度开始于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运动,自此,法官独立审判制度和法官选任制度从制度上获得确立。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官制度实现现代化的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基础之上,进一步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制度,并结合当时中国具体的国情,以理性建构为主,即通过立法来推进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最终使中国的司法制度终于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基本跟上了世界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潮流。孙中山先生在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创建民国的过程中,博采西方各国之长,吸纳中国古代思想精华,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五权宪法”为核心的民主宪政思想,以“五权分立”、“权能分治”、“地方自治”、“革命程序论”为主要代表。南京国民政府正是在“五权宪法”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五院制国民政府政治体制。“五权分立,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整体”,因此这种政府体制下的法官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了其自身的特色。而且,南京国民政府构建的法官制度之所以随着国民党逃亡台湾而在大陆消失殆尽,对以后中国社会并没有留下深远的影响,只在台湾省继续有效,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当时整个中国社会总体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国民党政府自身方面的原因。本文通过对史料及各个时期学者专家的论著的收集和分析,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介绍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首先简单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官制度的渊源,包括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渊源,理论上包括西方近代的一些司法观念、原则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制度上主要是中国近代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官制度方面的实践成果;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这一时期法官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司法官的考试任用、考绩奖惩、法官待遇和保障等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比同时期的外国法官制度,揭示两者之间制度内容的共同之处和区别之处,并简单作了分析和总结;第四部分对这一时期的法官制度进行了整体性评价,首先结合五院制政府体制的特点对法官制度进行评价,接着又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制度实际运行状况进行了评析,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及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