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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普遍现象,由此引发的经济后果和涉及的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对大股东而言,股价的高低对股权质押行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这不仅直接关系着融资规模的多少,而且当股价出现大幅下跌时,大股东面临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因此,在当前我国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绝对控制权的背景下,其有动力也有能力通过影响上市公司行为来提升股价。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如果会的话,又是如何影响的呢?为此,本文以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为研究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首先,本文研究了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话题甚至是炒作的题材之一,因此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的常用工具,但目前还没有文献研究股权质押对并购重组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补充。本文的研究表明,当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越高时,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的概率越大,这一关系在质押的股权面临平仓风险和非国有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显著。此外,机制检验发现,随着质押比例的提高,大股东推动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后的停牌时间越长,这说明大股东利用停牌来避免股价的下跌,从而为补充质押物争取时间;从股价提升的效果来看,并购重组在短期内能提高股价,缓解质押风险,但从长期来看效果并不显著。最后对并购重组的形式进行考察发现,上市公司主要采用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和资产剥离三种方式,进一步考察发现,大股东主要利用资产收购和资产剥离增加停牌时间,利用股权转让提升股价。总之,这些结果表明,大股东会推动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来缓解股权质押风险。其次,股价的高低对质押融资的规模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鲜有研究考察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动机下对公司行为的影响。本文以信息披露为切入点,研究了质押动机如何影响公司的业绩预告披露。结果发现,在大股东股权质押前,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的概率和频率均会增加,并且披露的业绩预告更加乐观,即相比实际利润而言,上市公司预测的利润更高。此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积极性的业绩预告概率和频率均会增加,这表明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利好的消息。进一步分析发现,质押动机影响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效应在股市下跌行情或熊市、分析师跟踪人数较少时更为显著,这说明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股价。最后,通过分析业绩预告的市场反应发现,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平均来看能获得超额回报率,在发布日后,股价得到了提升。这些结果表明,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前有动力发布利好的消息来提升股价,从而获得较多的融资资金。接着,本文从大股东的投资组合出发,分析了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已有文献的潜在假设是,大股东在面临平仓风险时缺乏流动性补充质押物,因此只能通过影响公司的行为来提升股价。本文放松了这一假设,从大股东持有的投资组合角度为切入点,研究发现当大股东投资组合越分散时,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越小,这一关系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为显著。机制检验表明,当大股东投资组合集中度较低时,一方面降低了股权质押面临的平仓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此外,大股东占款的减少是投资组合影响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部分中介效应。进一步研究发现,当持有的投资组合中还有其它股票被质押、质押股票在组合中的相对重要性越高以及大股东质押比例过高时,投资组合集中度的这种影响越小。这些结果说明,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存在的“掏空”效应会受其自身财富水平的影响。最后,本文研究了外部治理机制对股权质押的影响,已有文献主要讨论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姜付秀等,2020),对外部治理如何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较少。本文以卖空管制的放松为视角,使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的研究结果表明,卖空管制的放松增加了股价下跌风险,从而加大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平仓风险,降低了质押规模。这说明融资融券的外部治理机制显著的影响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第一,本文研究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本文发现大股东基于自身的利益,通过并购重组和信息披露等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这表明大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大股东自身的行为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由于大股东的行为一般不需要披露,因此尽管这一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但学术界对其研究较少。而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需要对外公告,因此有相关的数据可以对此进行研究。本文基于股权质押的数据,准确的识别了大股东的自身行为,为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干净的识别环境。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第一,本文的研究对于防范质押风险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质押风险,相关的监管机构发布了“质押新规”,对大股东质押的比例、风险监控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同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提出要积极稳妥的化解质押风险。可见在当前防范质押风险的背景下,对股权质押产生的经济后果还需要深入研究。因此,本文以并购重组和信息披露等企业行为为切入点,发现了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公司行为的新证据,这为未来监管部门化解风险、规范质押业务运作提供了新的方向。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体系。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控股股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决策等有绝对的话语权,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不够。因此,我国一方面应该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对大股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机构投资者等培养机制。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文探讨了大股东自身的行为如何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由于大股东的行为一般不需要披露,直接观察其行为较为困难,因此学术界对其研究较少。本文以大股东股权质押为切入点研究了这一问题。第二,本文以并购重组和信息披露为视角,发现了大股东在股权质押下影响企业决策的新证据。首先,本文从并购重组的角度出发,发现了大股东在面临平仓风险时对公司行为的影响,对已有文献进行了补充。其次,大部分文献侧重于分析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后对公司行为的影响,鲜有文献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前主动管理股价的行为,本文从信息披露的视角进行了研究,以业绩预告的披露为切入点,发现大股东在股权质押前会显著的增加自愿业绩预告和积极性业绩预告的发布。最后,本文从大股东持有的投资组合出发,放松了股东在面临平仓风险时缺乏流动性的潜在假设,在此基础上研究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第三,本文研究了外部治理机制对股权质押的影响,已有文献主要讨论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姜付秀等,2020),对外部治理如何影响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较少,本文对此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