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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环境污染持续增加,范围广、危害严重;另一方面,工业污染、核泄漏等治理难度大、影响程度深的新类型污染层出不穷。如果从时间维度上把环境污染防治简单的分为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与事后治理来看,现阶段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具体执法层面大多集中在事后治理,而事前的预防与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则相对薄弱,应当予以完善和丰富。而从应急管理级别与机构设置来,根据预防性与灵活性的要求,构建中央与地方权责明确、综合协调的环境应急行政体系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做好环境应急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方面。本文在分析环境突发事件特殊性以及应急管理机制的构成基础上,得出“政府作为环境行政权的主体,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最有效率”这一初步结论,并由此从政府环境行政权责的分配展开,深入探讨在行政层面应当如何合理分配并限制环境行政权,同时,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时法律层面的缺位以及应当如何完善也是本文重点分析的议题。导言从松花江污染、日本核泄漏等环境突发事件引入,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环境应急的重要性。第一章将厘清环境突发事件的相关概念、类型;第二章概述我国环境应急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第三章将从法律层面对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的完善作出分析与设想;在最后一部分将从时间维度和行政效率角度重点阐释政府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抓住了解决环境突发事件的核心要素——政府及行政权,从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权责分配出发,展开对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的探讨,并最终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与政府环境行政权分配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