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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中,迁徙自由权被规定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历史上有过宪法实践的经历,但在建国不久,因为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取消,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迁徙自由权根本得不到保障。迁徙自由权的缺失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封闭的户籍管理模式,构成了世界罕见的城乡壁垒。虽然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的做法在我国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毫无疑问,它的不正义性也是绝对不可忽视的。除此之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要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就需要人口的合理流动。可以说,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不仅是实现公平和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时,出于建立我国市民社会的需要,恢复迁徙自由已经势在必行。 不论社会是否认同,人口的迁徙和流动事实上已经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并日趋成为影响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的事实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的增强为迁徙自由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充分认识当前的人口迁徙具有必然性和不可否认的进步性,以战略眼光积极应对,做好前瞻性的总体改革部署,逐步变革现有的一系列低效率的制度安排,促进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共同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公民自由迁徙的理想目标。 为保证理解的一致性,本文将迁徙自由权缩小到仅讨论国内的迁徙自由权问题。全文主要有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对迁徙自由权基本内容的阐释。笔者首先阐述了迁徙自由权的概念,然后论证了迁徙自由权的起源和意义。迁徙自由权是属于人身自由权范畴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又有着政治及社会经济方面的重要意义,但不管意义多么重大的权利,都不是毫无边界的,迁徙自由权也是有限制的,对迁徙自由权的行使以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保护为限。 第二部分聚焦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笔者以历史考察的方法,追溯了新中国影响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立法和政策背景,同时指出了当前迁徙自由立法及相关的政策的局限性及其与现实的不适应性。迁徙自由的发展是与时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