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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兴企业的崛起,大批优秀的中国新兴产业的企业纷纷赴美上市,使得本土优质上市资源流失,这种中概股赴美热潮引起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思考。在2018年4月24日,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在港交所官网披露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中表示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它能实现现金流权与投票权的分离,能确保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但是其设计的合理性遭到国内外学者的质疑与反对,有学者认为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有学者认为双重股权结构恰恰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选择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多为新兴企业?京东的标准双重股权结构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有什么异同与优劣?这种不同又带来了怎样的不一样的治理效果?同时什么样的双重股权结构模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创始人控制权和中小股东利益?区别于以往只是对双重股权结构理论进行研究,本文基于新兴企业双重股权结构的代表企业京东和阿里巴巴的案例,用研究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其次,对新兴企业为什么要选择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结合本文具体案例进行回答;再对京东双重股权上市的效果基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同时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进行对比突显出标准双重股权结构的弊端;然后,用“刘强东事件”的市场反应来证明其设计的缺陷,用阿里巴巴“传承计划”来证明其治理机制的成功,从董事会治理、高管薪酬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非财务指标分析两种股权结构的治理效果,并从模型借鉴和政策建议方面提出更好地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解决办法。最后,总结并得出结论,提出完善新兴企业双重股权结构模式的建议。研究发现:新兴企业的成长周期及融资特征是企业选择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主要原因。京东通过实行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创始人团队树立的企业信条和企业文化得以延续,但创始人控制权太过绝对也使决策失败的风险加大从而损失了中小股东权益;阿里巴巴通过合伙人制度一劳永逸的防止了控制权的旁落。通过分析得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模式能更好的平衡控制权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优于京东的标准双重股权结构模式,所以要慎重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到内陆,同时对于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模式需要慎重选择,必须完善配套政策与投资者救济机制才可引入内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