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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断涌现,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成为与反不正当竞争密切相关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11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上述列举式的规定显然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纷繁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修改,纠其原因,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其第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为该法的一般条款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具备了强烈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也使得一般条款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本原则,这种原则是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一般条款为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价值判断标准,其作为兜底条款,发挥了补充作用,也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之一。一般条款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通过一般条款发展的知识产权权益类型包括域名、字号、独创性数据库、反向假冒以及网络不当链接,一般条款成为了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在新型的知识产权权益进入到知识产权体系调整的过程之中,判例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通过对近似的案例的相似裁判,使保护新类型知识产权权益的具体规则逐步明朗,从而被立法所接受。论文通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目前尚未明确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但已经通过一般条款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类型或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比较广告、商业标识、边缘性作品以及软件冲突等。通过结合上述判例及理论研究,认为应当完善一般条款本身的设置,包括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且增设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条款,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