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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是产权自由交易、资本自由流动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实现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200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也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些法律和规章为上市公司并购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设计和原则。值此市场环境及法律环境都发生巨大变化之时,本文意图重新审视我国的反收购制度,并对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反收购决策权主体行使反收购权的合理限度问题是反收购制度的核心问题,而我国反收购相关法律对此均未明确规定。本文分三部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从反收购的价值分析入手,肯定了反收购存在的价值,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其次,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法律制度与美国、英国、欧盟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为我国反收购立法取向和反收购措施审查标准提供借鉴;最后对我国现有的反收购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反思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国应将反收购决定权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制定一部公司并购法及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