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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与以往各朝相比,经济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小农经济的命脉——土地,发生了重大变化,土地私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宋代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及衍生权利的管理力度增强,相应法律法规应运而生,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本文由三部分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土地交易的频繁。在频繁的土地交易中,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取得了空前的发展,新的经济事物的出现要求宋代政府制订新的法律法规与其相适应。宋代政府从立法入手,制订更加全面、详细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及其衍生权利进行保护。第二部分:本章从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个方面入手,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能反映上述三项权利的民事判例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以现代《物权法》内容和原理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本章分为宋代政府土地管理法制的正面和负面经验两个部分。正面经验着重从宋代土地权利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分析,表示宋代政府当时在处理土地权利纠纷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负面经验着重分析宋代政府的土地政策,从中得出对现代社会土地矛盾的有利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