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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我国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这已经严重的威胁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矿业权作为矿产资源的一项核心权益,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的重要前提。《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明确规定矿业权有偿出让的制度,我国的矿业权出让逐渐形成了以“招、拍、挂”为主的竞价出让和协议申请为辅的出让制度。尤其是在《物权法》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确定为用益物权之后,矿业权的民事性质的财产权益逐渐受到重视。但是我国的矿业权出让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有关矿业权出让的立法相对滞后。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许多法律规定都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对于矿业权的性质认识不够,缺乏对于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本文主要通过介绍我国矿业权出让的实际状况,探究我国矿业权出让市场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建议。以期能达到促进我国矿业权出让市场的合理有序发展,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实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收益的良好效果。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矿业权市场基本情况的概述,明确矿业权出让的含义及特征,介绍矿业权出让的基本方式和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具体情况。我国建立起了以竞价出让为主,协议申请为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逐步实现了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第二部分是对矿业权出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矿业权立法滞后、矿产资源税费和价款的征收以及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的分析,比较全面的介绍了我国矿业权出让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对矿业权的民事财产属性认识不够,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没有及时相应调整,许多法律法规仍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尤其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太低,加之征收方式不合理,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的建议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准则、立法的修改完善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希望在对矿业权民事财产属性认识的基础之上,承接《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加快对《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征收矿产资源权益金,充分实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严格限定矿业权价款的征收范围,将其限定于国家对于矿产资源勘探的投资收益。建立起市场化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出让时征收矿业权出让金,并且在矿业权流转时征收矿业增值税,从而充分实现矿业权的财产性利益,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矿业权出让管理方面,要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分类制度,促进矿业权市场合理有序发展;同时确立矿业用地优先的制度,注重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