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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融入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慢慢改变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生活几乎都离不开互联网了。如其他领域一样,法学领领域同样忽视互联网的存在。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社会的基本形态,同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侵权普遍存在。由于当今互联网出现开放共享、信息互动的新形势,使得网络侵权更加严重,而且日益呈现出技术性、隐蔽性、普遍化以及严重破坏性等特点。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亦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由于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网络隐私权包含诸多内容,有个人的数据信息不被泄露的权利,私人生活享受安宁的权利,私人活动不受干扰以及私人领域不被入侵的权利等,其中以个人数据信息不被泄露的权利最为重要。网络隐私权除了有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以外,还有着自身的特点,即侵权方式的便捷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空间的特定性。
针对信息网络的发展带给个人隐私的巨大威胁,各个国家在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各国基于“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得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由于各国对于规范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和使用等行为可能对电子商务及网络发展造成的影响的估计有所不同,因此对网络隐私权采取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方式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各国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与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范模式。
我国的法制建设这几年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不健全,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仍不成熟;在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对消费者的保护上,仍存在许多缺失。现有的法律尚不足以应对行业自律放开后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需要。并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我国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法官不能通过判例对规则进行发展,即使有司法解释,效力层次也太低,不足以发挥保护的作用。
我国的互联网业刚起步不久,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很不成熟,应在发展伊始,就对消费者隐私权益投以足够的重视,进行一些基本要求的立法,使行业在法制的基础上走上轨道、健康发展,而不要等到积重难返的时候才有所行动。并且基于行业本身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经验积累与技术条件还很薄弱,国家应承但起主要的保护角色。
行业自律模式仅限于商业领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其他领域,立法规制仍是主要模式。因此,建议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上采取立法规制模式,并辅之以政策引导下的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