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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和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检察解释是中国司法解释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法滞后的情况下,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但是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检察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都让人存在疑问,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检察解释的现实作用也引人反思。本文从检察解释的历史发展与存废之争,检察解释与检察权的关系,检察解释与人权、法治的关系,我国检察解释的现实作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检察解释的概念,检察解释的历史发展以及法学界关于检察解释问题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权体制进行横向比较,对这些国家中检察解释是否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进行探讨;同时对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的定位进行分析,最后讨论了检察解释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章探讨了检察解释与人权、法治原则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享有法律解释权,特别是享有对刑法的解释权力,与公认的人权和法治原则存在相悖之处。其合理性基础并不牢固。在我国已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检察解释的存在面临着合理性的困境。
第四章论述了检察解释的现实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解释在过去的特定历史时期下曾发挥着很大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解释原有的积极作用逐步降低,而一些问题暴露出来,负面效果逐步显现。
本文也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解释的改革问题作了初步的思考,认为检察解释权应该适度缩小,检察解释的对象是具体应用法律中与程序有关的问题,而对实体性的法律问题则不拥有解释权,同时检察解释的改革方式要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