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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基于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的专业受托人可以弥补广大基金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时间不足等条件的缺乏,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和成本增加投资收益。基金制度正是依托信托制度建立起来的。本文立足于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不平衡现状,以基金管理人为中心展开讨论,力求从基金管理人内部、外部的角度寻求利益平衡途径。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序健康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尽管我国投资基金发展也有十多年历史,但是从国内研究上看还只是驻足在对美国等基金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引进,如何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如何找到一个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并可以寻求不断创新有序运行的路径,建立起可以支持我国基金市场运作的制度基础是本文力求解决的问题。“机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畴,在本文中,它不仅包含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还有经济学层面和管理学层面上的内容。本文想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度提供另一个思维视角,建立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全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从而使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本文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不平衡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是指对基金管理人以不适法的手段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并不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某些“合法”的外衣下完成了利益输送,造成了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文章第一章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属性入手,梳理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中出现的利益不平衡现状,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同时指出寻求解决办法的迫切性。文章第二章就上述利益不平衡现状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基本原则。要对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的利益寻求有效的平衡机制,首先需要明确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然后对位于不同位阶的利益进行梳理和平衡。利益衡量在利益整合过程中必须确定各利益之间的位阶,依据一定的价值基准进行利益评价。在利益主体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应对利益的“轻重”进行权衡思考并进行选择,确定哪些利益是受优先保护的,哪些利益应居于次要地位。当我们寻求对证券投资基金利益不平衡现状进行调整时,因证券投资基金的商业信托性质和商业组织制度这样的二重框架,从而调整机制也应体现多层次性。首先是面对商业信托法律性质,应围绕信托契约与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角度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体系进行完善,以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基金管理人在为基金投资行为时所应担负的义务;第二,应借助商业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进一步明确要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利用相关制度的构建和运作,降低基金管理人以公司成为利益输送的导管和工具的风险。第三,外部的利益平衡机制应重点从行政监管入手,把握我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三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体系进行了梳理,并比较美国等证券投资基金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关联人士”等对管理人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的概念及其内涵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第四章进入了具体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利益的管理人内部机制中来,首先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上进行探讨。接下来分析了基金管理公司激励机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从基金管理层的持基入手来进行完善。文章第五章重点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外部平衡机制问题。并选择以市场与行政为视角入手,分析基金监管模式,寻找完善基金监管的思路。其次,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