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拼车现象在民间社会很常见,类似还有各种拼房,拼课现象。随着社会对环保、资源节约、助人为乐的要求,法律应该鼓励拼车这类社会行为,由于当前对拼车现象理论研究都不够深入,法律规范比较抽象,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这些现象进行规范,导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性、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意见不一致,从而导致类似的案例,判决迥异。因此关于拼车现象的深入研究显得非常必要。为了使拼车现象的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公平得到法律对待,必须明确民法对拼车现象的规范边界。文章采取对比研究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兼顾历史研究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以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为理论基础,分析认定拼车的性质,从而将拼车现象分为情谊性拼车行为和法律性拼车行为;然后以这两种行为为主线在文章第二章和第三章论述拼车现象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笔者认为情谊性拼车行为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拼车行为,第二个层次是拼车后产生的纠纷;第一个层次是情谊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第二个层次即产生的纠纷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围。法律性拼车行为从私法对合同的有效性和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才是无效合同,文章将其认为是有效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又与客运合同有区别。不管是情谊性拼车行为,还是法律性拼车行为,在权利义务分配时,都会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前者的根据是绝对权不受侵犯,后者的根据是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两者的界限有明显的区别。由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责任承担中,会造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为了便于与情谊性拼车行为进行对比,因绝对权不得侵犯也是一种法定义务,一旦侵犯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文章也将法律性拼车行为在违反合同安全保障义务时,认定为侵权责任,同时情谊性拼车行为的侵权责任参照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原则应该减轻;法律性拼车行为依据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和一般的责任、减轻原则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