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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问题的直接原因是从对国企“两权分离”改革所引发的问题的反思开始的。本文在现代企业理论定义企业本质的基础上,阐述了企业所有权的经济学内涵,结合我国《企业法》中对企业经营权的法学定义,揭示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内在联系,论证了“两权分离”一说的理论缺陷,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国企面临的所有者缺位等实际状况,阐述了用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的概念替代国企“两权分离”学说的准确性和必要性。在此理论基础上,本文从研究国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中产权安排两个角度着手分析了我国国企产权结构现状。针对上述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应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待以经理层为代表的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国企所有权的态度。本文从人力资本只能“激励”而不能“压榨”的产权特性,人力资本所具备的一定程度的“抵押功能”及马克思的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等角度,阐述了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国企所有权的必然性和理论依据,并且探讨了以经理层为代表的高级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国企所有权的博弈机制、路径和方式等内容。二是分析了以生产者为代表的一般职工分享国企所有权的问题。本文从国企一般职工分享国企所有权的现状为引,论述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我国国企一般职工分享企业所有权的必然性和依据。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如何从建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持股会两个途径完善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国企一般职工对企业所有权的分享。三是探讨了外部资本市场对国企所有权分享的问题。这实质是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目的是引入外部资本分享国企所有权来改善国企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下扭曲低效的内部治理机制。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本文主要探讨了国企一股独大的危害和以股权分置改革等手段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好处。四是完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国企所有权分享的内容。该问题深层次的矛盾在于国企与生俱来的先天所有者缺位问题。国资委的建立缓解了这一矛盾但并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此矛盾。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国资委作为国企出资者权能设计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在论述完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的主要内容后,本文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以湖北清江公司“两权分离,两体结合”的清江体制为例探索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分享的新思路和新框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