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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当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组成部分之一,之所以说该制度重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同时也存在较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但该法中就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不健全,如在执行程序中没有规定执行和解制度,也没有规定执行期限。并且在实践中,很多省市法院因法律规定不完备,使得执行程序难以顺利进行。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行政机关因房屋拆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决定越来越多,这些行政决定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甚至有些行政决定关系到相对人的生存权利,这也体现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研究对象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争议和模糊的规定,提出笔者认为切实有效的观点,健全和完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相关立法。首先,在法院审查程序中,法律规定的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不统一,完善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审查程序中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引入听证程序,使得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申请听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使得行政相对人对执行结果更加信服。其次,《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充分,应当赋予其行政复议权和申诉权。第三,《行政强制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执行期限,致使司法效率低下,占据较多的司法资源,完善执行期限这一规定可以参考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最后,应当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中构建执行和解程序,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得到缓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及时改变或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宪法与行政法律规定的核心价值就是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基于这一核心价值出发,从以上四个方面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研究,完善其不足之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它既具有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共有的特征,如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也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其不足之处予以评析并对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