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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国家对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形成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这对于经济犯罪有着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经济犯罪仍呈现高发的态势。要使刑罚能更好地遏制犯罪,就要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予以配置。经济犯罪的智能性、复杂性要求必须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但在目前的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资格刑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在经济犯罪中完善资格刑的配置就极具探讨价值。目前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中资格刑的种类单一,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经济犯罪针对性不强,而且只适用于经济犯罪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判处有期徒刑者以及犯罪的单位都不能适用,这样就导致资格刑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而资格刑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职业分工越来越细,对一些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资格的获得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失去资格对于拥有者来说意味着收入、社会地位等多方面的损失,这样轻缓的刑罚也能严惩犯罪。同时剥夺经济犯罪借以实施的资格,也就使犯罪者失去了再次犯罪以弥补刑罚损失的机会,实现釜底抽薪的效果,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而其他的经济活动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会进行利弊权衡,很多时候都会放弃犯罪,这样资格刑就能对经济犯罪者发挥超过财产刑、自由刑的威慑作用。目前也存在完善资格刑配置的可行性。现行的一些限制资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资格刑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剥夺政治权利的一些制度和执行经验对资格刑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坚实基础。这样资格刑的完善也就具有了可行性。资格刑完善涉及刑种以及适用制度两个方面。在内容的充实上,可以先对现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刑进行改进,对经济犯罪可以有针对地适用的内容包括限制公权和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借鉴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外的实践经验,新的资格刑应包括针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和针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前者如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禁止市场进入。后者如限制经营活动、取消法定的某些资格、强制解散等。在完善资格刑适用制度方面首先是扩大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对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可以适用资格刑,并且对一些轻微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单独适用资格刑。其次应增加资格刑的减刑制度,这可以促进经济犯罪主体加速改造、早日弃恶从善,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鉴于分则中可以配置资格刑的罪名较多,可以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资格刑的适用分则有规定的依照分则适用,分则没有规定的可以结合总则适用。这样可以只针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分则罪名进行资格刑的配置。笔者研究认为具有典型意义的分则罪名包括职业类犯罪、金融领域类犯罪、发票类犯罪和贪污贿赂类犯罪。可以针对这些犯罪,分别设置有针对性的资格刑,如取消职业资格、市场进入等。通过总则和分则两方面的完善,资格刑对于经济犯罪就能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