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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司法裁判的基础。证据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其中的证据收集制度又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伴随着对传统辩论主义的反思,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要求当事人之间负有证据协力义务,文书提出义务获得了很好的正当性基础。我国民诉立法中证据收集制度的缺失使得当事人在收集案件证据方面面临着重重困难,完善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势在必行。纵观国外各国证据收集制度,我们发现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和方式,本文通过对文书提出义务的介绍和分析,并分析了在我国建立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构想,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对文书提出义务的关注,在我国设置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丰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本文共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文书提出义务之概述。文书提出义务是指举证人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书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向法院提出文书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发出文书提出命令,文书持有人因此所负担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该相关文书的义务。本文将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的一般性义务,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为其提供的正当性基础,文书提出义务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第二章:文书提出义务之范围。本章主要介绍了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包括个别义务文书和一般义务文书,个别义务文书主要包括引用文书、阅览文书、利益文书、法律关系文书,另外论述了一般义务文书在存在除外事由的情形下可以拒绝提出文书。第三章:文书提出义务之审查与裁判。本章介绍了举证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时应当履行特定文书的义务及举证人特定义务的减轻。同时介绍了法院对文书提出命令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相关程序。第四章:违反文书提出命令之制裁。本章主要介绍了文书持有人不履行文书提出义务时的制裁措施,该措施因持有人分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和第三人而有所不同。对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制裁措施主要为拟制真实,对第三人制裁措施为罚款或强制执行。第五章:我国设置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基本构想。本章在前述四章对文书提出义务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设置文书提出义务制度提出了简单的构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文书提出范围、除外事由、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