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基础和关键,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如何认定该债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与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生活之范围日益广泛。与此同时,夫妻财产关系也愈加复杂。这些都使正确、合理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变得更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该债务的认定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且广受争议的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对该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了规定。然而,一方面,这些规定并不能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还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力求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证明责任。虽然,我国为解决该债务的认定问题先后颁布了多份法律文件。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致使其无法为司法实践中现存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帮助和支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包括认定标准和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我国现阶段的认定规则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对夫妻共同债务之内涵认识不清、认定标准仍不明确以及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尚不完善。除开绪论与结语,本文之主体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研究。力图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认定规则之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内涵之厘清。厘清该债务之内涵,是正确对其进行认定的基础。对该债务的概念、性质及其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进行分析,是厘清其内涵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应是指夫妻合意的债务,以及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超出该需要之范围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在性质上不属于连带债务。无论实行何种财产制,均可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在于,不同财产制下,其认定规则有所不同: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该债务通常只包括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负债;而在共同财产制下,该债务则不以日常家事的范围为限。本文第二部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探析。我国现阶段的认定标准仍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缺乏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系统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仍不确定以及尚未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对此,应进行适当的完善。首先,应当完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一方面,要明确该代理权的范围,并对该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要规定该代理权被滥用时的救济措施。其次,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该债务主要包括合意之债、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负债以及一方超出该范围为家庭利益所负的债务。除此之外,对于一方所负的侵权之债,除非该债务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否则应认定其属于个人债务。而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若该债务的产生不是为了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则其应被认定属于个人债务,但不可因此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最后,要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该制度应采登记模式。在该模式下,应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机关。此外,在确认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的同时,还要对登记的条件作出必要的限制。本文第三部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研析。虽然,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重新分配了该债务的证明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夫妻双方与债权人的利益。但是,该解释所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却有可能导致善意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