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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遵循国务院及其他相关政策部门关于调节土地交易市场的政策文件,依据税收手段调节土地交易市场的原理,基于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土地税收制度的先进经验,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文献参考与现实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土地产权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改进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现状的相关建议。本文具体目标有二:一是丰富和拓展我国有关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的基本理论,为国内学术界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提供资料借鉴和思路参考;二是使国家可以很好的运用税收手段对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调节,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通过对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现状的了解和分析,结合大连市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的实际情况,本文总结出了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税种设置失当,存在税种重复设置的问题;第二,土地产权交易环节税负过重,持有环节税负过轻;第三,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狭窄,名义税率偏高;第四,部分税种计税方法繁琐,实际征收存在困难;第五,不动产领域税费混杂,以费代税;第六,部分税种采用定额税率,税收收入增量有限。最后,通过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土地税收制度的分析研究,同时基于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存在的一些列问题,依据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从税种、税率、税基设置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土地产权交易税收的改革建议。在税种设置方面,完善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要充分考虑投资者土地增值中正常的投资收益、通货膨胀因素,给予其适当扣除;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物业税;开设土地闲置税。在税率设置方面,物业税应采用比例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实际用途来设置差别税率;土地闲置税可以按照城镇土地级别的土地闲置时间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在税基设置方面,土地税收的税基应以土地评估价格来确定;物业税、土地闲置税也以土地的评估价值为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