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tinna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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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海事制度,共同海损纠纷因其本身的国际性、复杂性、特殊性而不时地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难题,这一方面与各国的不同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相关理论和方法的缺位有关。本文从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出发、内容入手,结合冲突法中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及相关国家有关该论题的理论和实践,运用理论介绍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我国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为基础,试图构建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统一的方法论体系,以期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笔者采用演绎和归纳两大方法,重点研究了如下几个问题:一、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及内容;二、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特点;三、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理论解决方法;四、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五、参照当代国际社会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的海商立法。作为一项特殊而复杂的海事制度,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际私法角度而言,集中体现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立法两个维度。不同国家对共同海损制度的不同法律规定是其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这是由各国的主权利益需求所决定的,这一现象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海事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发展趋势体现在国际海事公约数量的增多和国际海事惯例的广泛适用两个方面,但由于公约适用范围的差异及允许保留等原因,加之公约缔结的艰难性,现阶段无法通过国际海事公约来彻底消除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国际海事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下简称《约安规则》)在消除共同海损法律冲突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本身的任意性属性及有限的适用范围,仍然无法避免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产生。共同海损冲突法的研究离不开对实体内容的剖析,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必须结合相关领域的实体法律冲突。共同海损法律冲突多种多样,笔者仅以共同海损定义或范围的冲突、共同海损过失与分摊关系的冲突这两种比较典型的法律冲突为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比较不同国家规定的差异,为探寻解决方法做铺垫。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特殊性是与该制度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一、共同海损的惯例性特点决定了国际海事惯例在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共同海损的习惯性起源使得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大量吸收了习惯法的相关内容;国际海事惯例《约安规则》在适用过程中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修订完善,具有与时俱进的实践性品格,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规则的调整功能。二、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的特殊制度,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解决必须借助特殊的冲突规则,即其他一般涉外民商事领域所没有的冲突规则,如理算地法、航次终止地法、船旗国法,这些冲突规则可以更好地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三、共同海损与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及海上保险制度法律适用的牵连性。共同海损制度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或基于侵权或由于违约或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适用的一种后续法律制度,海上货物运输制度是共同海损制度产生的前提;共同的航程和共同的风险是海商法恒久的主题,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二者都与特殊的海上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上述不同法律制度的牵连性反映在法律适用上,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对共同海损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约束,海上保险制度中涉及的担保函件——海损协议书、不分离协议、共同海损担保函中当事人适用的准据法亦会对共同海损纠纷的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惑。因此,研究共同海损法律适用问题,必须重视这些特点,注重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其法律适用的特性,以便更好地解决共同海损纠纷。从共同海损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分析,这是一项以合意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契约性质决定了其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遵循合同冲突法规则。当今合同冲突法领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认可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本体的“自体法”是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同时“分割法”与“统一法”相结合的原则也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理论和立法的基本模式。虽然冲突法方法是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各国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要更加彻底地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实现立法的国际统一,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趋同化也表明这是海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实现统一国际立法的途径包括制订国际公约和采用国际惯例两种方式,到目前为止,共同海损领域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公约,但是具有惯例性质的《约安规则》却有效地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不仅在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被不同国家的共同海损立法吸收和借鉴,在客观上推动了共同海损国际立法的统一。实践中,要确定共同海损纠纷应适用的法律,微观方面要确定提单内部诸多法律选择条款之间的关系,比较不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效力关系,明确共同海损案件中应适用的法律;宏观方面,要解决提单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冲突问题,以明确应适用哪个合同的准据法。提单内部的法律选择条款主要包括首要条款、地区条款、一般法律选择条款和共同海损条款。通过对上述条款定义、作用、适用条件等的分析,确定共同海损案件中应适用的准据法。法律适用问题与管辖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法律选择都必须受制于管辖法院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即管辖地的选择间接制约着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因此,要适用提单中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必须确保这些法律选择条款不违背管辖地的强行法规定。提单与其他合同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指提单与租船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与租船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对于提单的法律适用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约束;代位求偿行为的法律适用要厘清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为与原因行为法律适用的关系,以及是否应受保险合同准据法的约束问题。要解决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理顺不同法律关系之间法律适用的关系,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在不同合同之间以及提单内部不同条款之间法律适用的分析思路,明确了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思考模式和方法。理论探讨的客观结果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是航海大国,但距离航海强国还有一定的距离,其中法律不完善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关于共同海损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其中仍有诸多待完善之处,比如条款及规则间的规定不协调、法律规定的不全面等,所以修改完善《海商法》是解决我国共同海损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法律适用法》吸收了国际私法先进的立法方法,是我国具有较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法律。《海商法》的修改完善需要借鉴《法律适用法》的方法和技巧,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该法中有关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综上,本文以共同海损制度法律适用的理论研究为出发点,以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案例为基础,最终落实到立法层面,从而期待对我国的共同海损法律适用研究有所裨益。或许文中某些观点有失偏颇,但笔者认为必要的学术争鸣、认真的思想交锋和正直的学术批评总是有好处的。不敢企望本文的观点能为我国海商法学术界、立法界和航运界全部接受,但希望本文能引起有关各界对共同海损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进行更深入的探讨,这对于解决因我国海事立法不足而出现的一些实际难题具有直接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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