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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正义的话题可谓经久不衰,中西古籍均有大量论及正义的文字。在当代正义更是随着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大作《正义论》的问世而成为学界不可回避的日常话题。本文以对人之存在的深入理解,对人之在世存在处境的细致把捉为起点,借助于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考察,细心领会他对于实质正义诉求的凸显和形式正义进路的选择之精致考量,通过对罗尔斯文献及其相关的批判性研究成果的阅读,在高度认同与赞赏罗尔斯彰显平等主义风尚的实质正义诉求的同时,也对其所选择形式正义进路能否达成其实质正义之诉求,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在由衷肯定罗尔斯形式正义进路之精细高明的同时,认为他的进路也是不完备的,至少存在几处致命伤。罗尔斯的进路只强调了社会组织方式上的合作形态,而忽视了竞争的并存;过分突出了制度因素在正义实践中的作用,主张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为社会规范找到了合法性的根基,却没有看到正当也是一种善,从而忽略了人在正义实践,包括正义制度的构建与执行中的能动性,尤其是美德因素的作用;没有充分考虑由差别原则引起的对政府作用的过分依赖所带来的可能威胁,和弱者导向的资源分配导向对社会活力的伤害,对人之惰性的引诱。因此,我们在全面了解了罗尔斯进路的优缺点之后,经过“反思的平衡”,进行了更周全的理性思考和更合宜的路径选择,并最终将这样的思考与选择引入中国语境,以求益助于本社会的正义实践,尽可能形成能够抵挡,流布于市场化中国之功利主义潮涌的堤坝,以更加完美的进路,使中国社会变得越来越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