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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物质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能源等大量财政投入项目相继建成,城市基础设施日渐完备。人们在惊叹“中国速度”的同时,也在担心“投入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问题。公共设施的便利性固然必要,但由于它使用的广泛性和长期性,故保障其安全运转也同样重要。近年来,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问题进行思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如何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目前由于我国公共设施经营权模糊造成其设置或管理的瑕疵,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损害情形,继而导致完善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存在困难。面对研究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争议颇多,而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要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法也使立法者面临进退两难的窘境。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本身找出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并结合社会法学、经济学的理论,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规范研究相结合等多种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论证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定义来界定哪些属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情形,并且审视当前我国处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处理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通过对世界各国处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的模式和世界的主流学说、理论,在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上来论证分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阐释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避免扩大国家的赔偿范围。第四部分则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从弥补实体法缺陷和完善损害求偿程序上进行分析,力图为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