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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是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现职能的最为重要工具。宪法将国有财产赋予了极高的政治地位,但是多年的实践却忽视了国有财产也应当负担的义务,而且所负担的义务具有国法价值。本文以我国对国有资产及国有财产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关于国有财产的立法,对国有财产是否应当负担义务,应当负担何种义务以及实现宪法义务的路径进行了探索。本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国有财产的法理分析。鉴于学界长期关注国有财产中国有资产的现状,本文尝试理清国有财产的基本概念,同时明确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和宪法地位。将大陆法系国家“国家公产-国家私产”的分类方式,与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型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型国有财产以及企业经营型国有财产的分类相结合。第二部分,对国有财产在立法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忽视义务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首先,国有财产作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享有崇高的宪法地位,走向神坛的国有财产,其义务被逐渐虚化。其次,国有财产的出资、使用、管理、收益等制度各方面都存在不足,使国有财产应当负担的义务却没有承担。第三部分,论述宪法为国有财产的义务界定的内容。首先,国有财产的首要任务在于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管是建立国家还是建设国家,国有财产的首要使命都是以一贯之的。第二,国有财产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国有财产虽然不能为任何公民所有,但是国有财产的目的在于公共的利益,即便行政事业型国有财产的也是为保证国家正常运转以更好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第三,国有财产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权的需要。第四部分,提出国有财产宪法义务的履行需要进行从法制完善到社会改革多方面努力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尽量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单纯国库的利益并非公共的利益,而且公共利益必须使多数不特定人获益,同时政府在征收征用时要排除商业利益。其次,应加快国有财产立法化进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国有财产法律体系,而我国国有财产立法领域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第三,从法理上构建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概念。这样的划分方式可以与我国现行的划分标准较好的融合,有利于国有财产宪法义务的种类与内容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