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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逐步推进、银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开辟新的收益来源,国际上一些一直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的手段向相关金融行业渗透,尝试金融混业经营的各种模式,开发多样的金融超市产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以此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增强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在实现集团多元化金融经营的同时,其内部的分业经营减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与传播,因而成为目前国际上金融机构扩张和增强竞争力的首选。这种“大混业、小分业”的金融运作方式与我国仍然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违背,因此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新一轮的国际金融竞备赛中的地位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我国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通过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为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以基本法的形式间接承认了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尝试混业经营策略的合法性。本着扬长避短、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法律关怀情怀,本文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从金融控制公司的法律界定入手,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隐含的一般性风险和特殊性风险,指出这些风险的存在给我国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了隐患,必须从完善监管体制、规范市场运作、健全自律机制三个角度为其设计完善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就监管体制的完善而言,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要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等途径对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完善;第二步,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全面确立时期,可确立以功能监管为基础的伞形监管体制;第三步,将来随着金融控股公司日渐成熟,可以由多边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就市场运作的规范而言,可以通过市场准入、资本充足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设计来规避风险,措施主要有采取严格的设立核准主义原则、制订相应的审核标准;实行合适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的监察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重整、明确市场退出程序中监管当局的职责范围等。就自律机制的健全而言,首先应该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合理界定控股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增强监事会的功能等途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次应按照适度从严等原则构筑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播和利益冲突;最后通过“加重责任制度”的设计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自律监管。作者认为,金融法律制度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理念取舍上,应从风险防御转向追求利润,从安全优先转向效率优先,金融监管当局也应该由过去的严格管制转向适度监管,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少干预金融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在追求更大利润的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市场本身承受和消化风险。这是我们设计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御机制自始至终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