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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该行业的发展,其违法违规行为方式愈发多样、手段愈发隐蔽,大案要案频发,逐渐暴露出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而且,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目标的确立以及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趋势,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将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期,这也对我国现有的咨询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本文将围绕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法律建议。引言部分,启以两个具体案例,引出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问题与不足”,并对现有相关文献作必要的综述,指出现有研究的特点,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概念及其监管理论进行分析。该章指出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理论基础在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明确证券投资咨询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监管要素,并从理论角度讨论了“后股改”因素对咨询监管的影响。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对其它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加以介绍。该章选择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比较样本,从咨询定义、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信息隔离、责任追究等方面加以比较,从而得出比较结论:在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里,大多有专门立法,强调准入限制、信息隔离与信息披露等监管。第三章,梳理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立法技术不成熟,立法严重滞后;立法理念滞后,对金融创新重视不够;具体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具体配套措施第四章,通过前面三章的分析,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系统的立法建议:清理现有法律法规,适时制定专门法律;规制利益冲突,健全信息隔离;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结论部分,再一次论述了证券投资咨询作用,总结了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进一步梳理了笔者所提出的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