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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是确定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最典型的表现,便是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人口管理作为对人口行为和人口事件进行的社会管理,当然也包括了这种配置,其中对迁徙自由权的配置情况即为本篇论文所考察的对象。本文主要站在法理学的角度,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迁徙自由权在中外的发展变化过程进行系谱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回答迁徙自由权是什么,与人口管理、户籍制度是什么关系,迁徙自由权又是如何形成、怎样发展的,以此探讨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保障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导向,希望早日实现其重新入宪和走向实然。本文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及核心观点主要有:迁徙自由权是一种可以按照主观意愿自由选择合法住所的资格,在性质上属于人身自由范畴;户籍制度凭借其特有的严密性和有效性成为了记载人口管理基本信息的天然载体,故而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方式存在着基于和非基于户籍制度的人口管理方式,由此推导出不自由的迁徙都是基于户籍制度的人口管理方式,因为不予变更或有条件的变更户籍就要求上述分配方式中的大部分,或者至少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选择为记录人口信息的户籍载体,否则迁徙与否就没有控制力,至于迁徙自由的情况则可以基于或非基于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权关系密切的是广义户籍制度下的户籍迁徙制度,而非户籍制度的全部。在系谱学意义上的研究,主要是从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的户籍制度和迁徙政策,近代中国和当代中国以及美国、法国、日本三个典型国家的立法例等方面进行介绍及比较研究,其重点是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和户籍迁徙政策:户籍迁徙政策在古代中国作为一种人口管理的控制手段表现出了四种特征,在近代中国的各个时期均在法律上明文认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现了自由期、严控期和改革期的波动。因为二元制的户籍制度制约了社会发展,导致城乡居民在选举权、劳动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基本生活消费品供应等方面的不平等,故而对迁徙自由权的呼唤愈来愈强烈。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户籍制度主要是提供人口基本信息,不用于调控人们迁徙,迁徙自由权得到承认和保护,是非基于户籍制度的人口管理方式。从历史的角度去分析,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迁徙自由都是不会被作为一种要求提出来的,因为孕育的条件尚不完备。从法的价值来分析,迁徙是否自由取决于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博弈,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正当性,当身份社会转化为契约社会时,迁徙自由自然就会得到认可和保障。根据这一论断和我国国情,本文在最后对我国重新确立迁徙自由的方法措施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