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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采取政府主导型,以国家在产权边界上逐步退让为特征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稳步推进保险业体制改革。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保险业面临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财产保险领域,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加入WTO以来,财产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提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我国目前处于构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初期,学术界对于偿付能力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更多的是介绍发达国家和地区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有关政策建议也不系统。在监管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脱节的现象较为严重,缺乏统一协调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组织,存在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保险监管资源大部分使用在市场行为监管中,偿付能力监管缺位,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状况不容乐观。因此笔者试图建立一个以财产保险为研究对象,构建综合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为目的的理论分析框架,围绕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三支柱监管体系,遵循一般理论、具体分析到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展开论述。第一章介绍了偿付能力的定义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了综合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指出综合偿付能力监管要强调“三支柱”监管的协调和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协调。第二章运用制度变迁的理论和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理论,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国际协调的重要性,为提出政策建议打下基础。第三章详细介绍了我国财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五维度”监管框架,根据现有框架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预警指标体系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现有体系的不足。第四章首先介绍《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关于财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探寻国际上监管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然后介绍了代表世界主要两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总结了对我国的4点借鉴意义,为监管机构决策提供参考。第五章提出构建财产保险综合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5个原则和5点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包括:一是首次提出了综合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扩大,将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中的偿付能力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共同纳入研究视野,希望能够建立一种更为“广义”的偿付能力监管概念。二是尝试研究财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以往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中,对于监管协调与合作研究较少,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协作理论使得研究视野更加宽阔,特别是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以及当前美国次贷危机在全球蔓延的环境下,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现实意义。三是尝试从制度变迁原因入手,探究我国财产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路径。本文从监管资源相对价格变化、意识变化、技术进步和对风险厌恶四个方面入手,力求理清监管制度变迁的脉络。四是试图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协调机制。论文阐述了什么是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实施综合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市场行为监管是实施综合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障,同时综合偿付能力监管反作用于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力图构建一个完整、相互促进的监管机制,并对这个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作了初步研究。五是提出建立综合偿付能力监管的5个原则。这5个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监管机构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突出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地位,建立一个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促进形成一种监管文化,切实维护保险市场乃至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