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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为“人格权”。对人格权做出了保护规定,表明了国家保护人格权的坚定态度。《民法典》采取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的方式,对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姓名、肖像、声音、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但是,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上保守的拘泥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及笼统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提供了《民法典》基础,但还应更进一步厘清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理论基础、保护模式及路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是人格权的商品化进程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着互联网5G技术的更新应用,现代互联网传播方式和传统的纸质媒体传播方式有着天壤之别。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人格标识的人格权便产生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这些特殊的人格标识如: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姓名等,能够直接是消费者和商家迅速建立起信任关系。另外,公民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都有其经济价值。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人格权保护的缺陷,打起了盗用、冒用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人格标识的主意。而受害人在人格权遭受侵害后,往往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的救济。研究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来源于洛克的劳动理论、康德的人格自主理论和自由意志理论、以及黑格尔所主张的人格财产权理论。基于此我们便拥有了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整理发现人格权商品化的属性之争主要集中在无形财产权说、新型知识产权说、商事人格权说、人格权权能扩张说。厘清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本质,使我们探讨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必经之路。笔者觉得“人格权权能扩张说”更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采用此种学说能够在《民法典》现有框架内解决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问题。传统的民法保护已经不能满足人格权主体的需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保护密切相关的便是救济,传统的民法理论把人格权权益限定在了精神利益领域,仅在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体现出了财产权益,未形成完善的保护和救济制度。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对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制度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判例,如美国的二元保护模式、德国的一元保护模式,对我们都有借鉴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各项具体权利”,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人格权也做出了宣誓性的保护规定。可见在国家层面已经通过顶层制度设计的方式为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提供了制度依据,因此,我国应当应当尽快完善民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正视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找到适合我们国家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路径,探讨清楚我们所进行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都包含哪些客体和主体,赋予人格权商品化的转让和可继承性,确立侵权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同时也要对人格权的商品化利用加以适当的限制。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活跃。用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