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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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二十条首次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该类诉讼案件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目前已然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重心。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尚短、《两高解释》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一新型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制度规范上的空白与司法实践的困惑,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依据以及诉讼地位不明晰、受案范围不明确、诉前公告程序可能影响司法效率、审判组织法律适用矛盾、调解程序空白、诉后执行制度规范匮乏、执行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不足、该制度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程序冲突、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的不良影响以及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和基层司法实践相冲突。如果想要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那么亟须为该制度构建完备的制度规范之网。本文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范及实践现状两部分对当前该制度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针对其问题给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对其概念、特征、制度法律、价值基础、制度沿革等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展开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及其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一审”为关键词,选择“无讼案例网”为数据库,检索了全国各地法院2020年1月至8月期间的775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文书,经过进一步的筛选,对共计682份裁判文书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实践现状分析,进而发现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如明确提起依据、明确检察机关诉讼地位、以立法形式界定受案范围、规范检察机关调解中处分权、完善裁判的履行监督机制及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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