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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算法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着企业的竞争格局与经营模式,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并促进了市场的有效竞争。但算法技术的使用也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间进行合谋的潜在可能性尤其是默契合谋的达成,进而阻碍市场的有效竞争。由于默契合谋本身具有内部不稳定性等特征,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也未对其进行规制。但算法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改变了市场结构特征,导致默契合谋的内部不稳定性大大减弱,同时增加了达成默契合谋的方式,使其具备与明示合谋相似甚至更大的反竞争效果。价格算法合谋问题的出现不但对传统反垄断法合谋理论提出了挑战,也是我国未来反垄断执法的难点与痛点。因此,对价格算法合谋进行反垄断法上的分析,认清并梳理传统合谋理论对其适用的困境,认识价格算法合谋的基本问题及竞争性效果并提出可能的规制路径是目前反垄断法领域研究的重点之一。本文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导论主要就传统合谋的概念及影响效果进行了概述,并且就实践中已出现的利用算法实施的合谋事实引出价格算法合谋。第二部分对价格算法合谋进行了梳理。首先介绍算法及其相关概念,明确价格算法合谋概念。其次介绍价格算法合谋的分类,即按照算法技术层次的不同分为:“信使”类合谋、“轴辐”类合谋、“预测”类合谋及“自主”类合谋。最后将价格算法合谋与传统合谋在合谋主体、合谋方式及反竞争效果方面进行比较。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对价格算法合谋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从算法合谋发生的市场结构、对协同行为方式的改变及算法合谋的稳定性等角度分析价格算法合谋的反竞争效果。又鉴于价格算法合谋有区别于传统合谋的特殊性,因此造成了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其适用的困境。然后,通过分析国外已出现的价格算法合谋类案例,进一步从实践上说明对价格算法合谋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价格算法合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方案。首先,明确价格算法合谋的规制主体及规制行为;其次,建立以算法解释义务为内容的算法备案制度和以谨慎注意义务及积极预防义务为内容的算法合规制度;再者,根据主体、行为及义务履行情况认定算法合谋的违法性,并根据合谋的不同类型选择相应地分析方法;最后,指出价格算法合谋监管主体及其职能也需要专业化和技术化。并且由于价格算法合谋主体及行为与传统合谋的差异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