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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部请求诉讼”是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时只主张了全部法定权利中的一部分,剩余部分能否再起诉问题。由于我国大陆在理论上没有对“一部请求诉讼”进行系统的研究,立法上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尽管“一部请求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但是实践中处理“一部请求诉讼”的做法相当混乱。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一部请求诉讼”问题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一部请求诉讼”与相关问题的区别。界定了“一部请求诉讼”的范围,从既判力理论中的“标准时点”理论出发,把学术界误认为属于“一部请求诉讼”的“后发性损害赔偿”与“后发性扶养费、抚养费”之诉从其范围中剔除出来。明确了“一部请求诉讼”与“对原告请求的部分认可”,“权利未穷竭”,“抗辩抵销之剩余”,“诉讼调解中放弃的部分权利”及“预备诉之合并”的区别,限制了“一部请求诉讼”的外延。其次,笔者以为,“一部请求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有密切的联系,不同的理论就会对“一部请求诉讼”持不同的态度。所以,必须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一部请求诉讼”问题。 第二部分是“一部请求诉讼”产生的原因。梳理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经验不足、经济能力不足和作为诉讼技巧提出是“一部请求诉讼”产生的原因。以便从原因入手通过完善诉讼制度消除“一部请求诉讼”。 第三部分是国内外理论界、立法及判例中对“一部请求诉讼”的不同观点及笔者的观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一部请求诉讼”的理论有“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对待说”。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立法和判例中仍占踞主导地位。这与“旧实体法学说”对日、台的深刻影响不无关系,该说由于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和新诉讼法学派的崛起,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摈弃。所谓“区别对待说”,是指对“一部请求诉讼”,视原告在起诉时是否对“剩余权利”明示而区别对待。明示有剩余权利的,允许其再起诉,隐藏的则不允许其再起诉。该学说建立在诉讼公正的基础上,强调保护被告的“防御抗辩机会”。所谓“否定说”就是不允许“一部请求诉讼”。该说不仅是英美法系的通说,也为大陆法系众多学者所接受。我国大陆学者未对“一部请求诉讼”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实践中也是否定其的情况居多。 笔者以为,对“一部请求诉讼”应当采“否定说”。因为首先,对程序安定、正义、效率的崇尚需要否定“一部请求诉讼”,尤其是对法律制度刚刚建立起来的中国,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要求否定“一部请求诉讼”。因为相对于个别个体和团体的剩余实体权利来说,我们更需要一种终局性和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动荡不安的权利状态尽快恢复稳定。第三,对诉权行使的规制需要否定“一部请求诉讼”。如果允许一部请求诉讼,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就可以给于两次以上的救济,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一个诉权被人为地分割成几次来行使,无疑于承认诉权的滥用。第四,在“一部请求诉讼”问题上应采新诉讼标的理论。“一部请求”可视为原告放弃了部分攻击的手段,与诉讼标的—“诉的声明”无关,因此不能再提起诉讼。第五,既判力理论的建立需要否定“一部请求诉讼”。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从来没有产生过既判力的观念,“不惮改错”被认为天经地义。正是因为法律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着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秩序。现阶段,我们急需的不是对个别权利的救济机制,(相对来说“一部请求诉讼”的情况在全部诉讼中所占比例很小)而是建立一种安定的、具有可预测性的市场运转保障机制。 第四部分是对“一部请求诉讼”问题的处理。在否定“一部请求诉讼”的前提下,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一部请求诉讼”能否在原因上加以消除;二是对“一部请求诉讼”能否通过再审予以救济问题。首先,对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经验不足所造成的“一部请求诉讼”完全可以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加以克服。其次,对经济能力不足造成的“一部请求诉讼”完全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救济制度加以解决,而对于作为诉讼技巧提出的“一部请求诉讼”,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民的价值观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应当否定。至于对“一部请求诉讼”能否通过再审予以救济(的)问题,笔者以为不宜发动再审。因为再审存在的价值在于纠正错误,并且这种错误要达到相当的程度。“一部请求诉讼”并非错误判决,而是由于原告的过错只保护了部分权利。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都对再审的发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对再审的规定比较混乱,启动条件也比较宽泛,但(同样)也没有规定对原告过错造成的诉讼发动再审。显然,通过再审救济“一部请求诉讼”之说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