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想要进入到诉讼程序,需先进行税款缴纳前置于复议申请和复议前置于诉讼两项程序,这就构成了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区别于一般行政争议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状况,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剥夺了纳税争议案件中纳税人的选择权。并且,先行缴纳税款的要求对纳税人的救济权利也设置了障碍。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实现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私人财产权间的平衡,有必要就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展开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争议诉前机制进行阐述。首先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提炼出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范畴并对其进行介绍分析。然后,分别从权利救济的维度、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维度、纳税服务的维度进行更为深度的剖析,加深对于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理解。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检讨。通过对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有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及其机制在现实中运行情况的分析,解读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阻碍、对于纳税人平等权冲击的理论问题;归纳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附带行政处罚类纳税争议救济的困境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第三部分是通过引介美、日纳税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其共性价值,得出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发展的启示。从日本和美国相应的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的设计及其运作状态入手,分析日本的国税不服申诉制度和美国“诱导性复议前置”制度中的合理内核,为完善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反思。通过回溯纳税争议诉前机制产生及发展的历程,看到纳税争议诉前机制所依据的理论已经发展变化,所立足的社会情况也已经得到了转变。并且通过法经济学视角的反思,发现其限制权利、救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最终得出纳税争议诉前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时代需求之结论,继而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的完善建议。在宏观上,顺应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潮流,革新纳税争议诉前机制理念进而指导具体的改革措施。一方面,对于纳税争议诉前机制中有关清税前置的制度,通过梳理并分析现有关于清税前置制度的改革思路,综合考虑之后提出废除清税前置规则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有关复议前置的制度,肯定其在解决纳税争议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也承认存在不足之处。遵循取精去糟的思路,建议将其修改为复议诱导前置的选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