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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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政治智慧的发明中,宪政是至今为止最有可能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和公正,最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宪政以法律形式界定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其核心的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以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权利及自由。宪政的精髓在于:在法治的框架里,通过动态的权力控制来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以此来保障人民的权益不至于在权力的高度集结之下造成危害。宪政意味着政府要受宪法的制约,政府是有限的政府,即只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障。宪政是现代政治体制运行的价值要求和发展规律,发展民主宪政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宪政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宪政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文化基本条件。中国民主宪政建设要取得实效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13多亿人口,近8亿在农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这种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忽视农村基层民主宪政,没有农村基层民主宪政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化。村民自治作为国家对农村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实行不只推动了社会民主,提升了社会权力,从根本上改善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且还通过不断实践与创新,理顺体制内部行政权的运行模式以及相关关系,走出了一条自下而上推进中国宪政体制的路径。虽然说村民自治在理论上不属于国家政权改革的范畴,然而它在实践上却对发展社会民主、理顺政治组织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宪政建设的基础工程。本文突破了理论界从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村民自治以及三农问题的传统思维视角和研究进路,而是从宪政的角度对村民自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试图通过理清蕴涵在村民自治内部错综复杂的“权利”与“权力”主线来揭示村民自治的宪政内涵及对中国宪政建设的重大意义,本文选取了民主、法治和人权这三个宪政的基本要素作为观察和分析村民自治问题的切入口,对村民自治中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宪政理念作了深层次剖析,最后得出村民自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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