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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民法、合同法中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的时候,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合同实践冲破法学的理性约束和国家的立法框架,用格式合同开辟了自己的新发展道路。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它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约时所用而预先拟定的,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的条款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全部不接受,而不能进行自由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广泛应用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经济生活,人们订立的民事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据称大约占到合同总数的95%以上。甚至于一位西方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格式合同在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达到了99%,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主要的合同形式,因此有学者认为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太发达的今天,格式合同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磋商,节约了时间与经费,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首先,格式合同在实践中一般均由占有优势的一方所使用,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其有可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拟订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免责条款,往往会导致合同风险分担上的不平衡;其次,由于立法体制、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格式合同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司法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力度还存在不足,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亦有待加强。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于格式合同进行了规则,但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普遍大量的存在,因此,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使其便加公平、合理,特别是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显得更为突出,这里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本文通过对格式合同的定义、格式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及利弊的分析,初步界定了格式合同的概念,并借鉴各国对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探讨了我国在格式合同法律规制上现状以及所存在的不足、对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格式合同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