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刑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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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6年我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以来,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便受到了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形成了一批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论成果。审视现有的研究成果,就会发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等方面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本文以商业贿赂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论探讨,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处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很强的实践意义。文章共由七个部分组成。引言,本部分简要地介绍了商业贿赂犯罪研究的理论现状,认为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不清影响了理论研究的方向,缺失专门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容易引起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执法混乱。在分析和评价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又要放眼世界;既要注重法学理论,又要紧密联系实践。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综合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突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旨在能为有效防控商业贿赂犯罪献上微薄之力。第一章,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目前,商业贿赂十分普遍,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商业贿赂犯罪的严峻形势需要刑法的有效介入和规制。我国为治理商业贿赂而不断完善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概念,但绝对不能受到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的限制,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充分考虑本学术论文的容量,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到《刑法》中的八种罪名,不同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也不同于公职贿赂犯罪,这些是在理解商业贿赂犯罪概念时所必须把握的。第二章,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有助于从理论上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情况,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准确认定。由于商业贿赂犯罪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不具有犯罪构成。本章通过对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犯罪要件进行分析,借鉴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组成要素,从法益侵犯、客观表现、行为人及主观方面来深入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特征。商业贿赂犯罪既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受贿者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还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商业贿赂物属于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不能充分反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商业贿赂犯罪所侵犯的诸法益中,只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揭示所有商业贿赂犯罪的本质属性。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的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体现出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行贿人与受贿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与单位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编制来确定刑事责任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特征。仅仅因为身份上的差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在商业活动中实施相同行为的情况下,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不仅刑法对自然人比对单位规定了严厉得多的刑罚和容易得多的构成条件,而且对非国有单位未规定非国有单位受贿罪,这极不利于惩治单位参与的大量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均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同时还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每一商业贿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却积极追求并希望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商业贿赂犯罪的这些特征揭示了其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所在,也为现有的刑法规定指出了其中的不完善之处。第三章,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的认定。本章以现有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商业贿赂犯罪若干问题的认定进行了研究。第一节,“经济往来”法条的刑法认定。“经济往来”法条是商业贿赂犯罪在定罪、量刑时的重要法条,对这些法条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查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经济往来”法条入罪的重要前提,“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经济往来”法条构成犯罪的条件。第二节,帐外暗中收取财物的刑法认定。本节以一真实案例为基础,在分析回扣、手续费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认为所有的回扣均违法,认为帐外暗中收受财物如要构成犯罪,则需注意查看回扣、手续费的数额、主体是否为国有单位以及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诸多因素,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就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存有诸多不当之处,需要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第三节,商业贿赂的范围与数额认定。从应然的角度看,一切利益均可成为商业贿赂的内容;从实然的角度看,现行刑法认为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司法解释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本文认为,贿赂范围的界定既应考虑贿赂的本质所在,又要便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两高”司法解释对贿赂范围的划定是比较适当的。对于具体案件中贿赂数额的认定,要严格执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第四节,商业受贿犯罪中共犯形态的认定。本节除了讨论同类身份主体的共同商业受贿罪外,重点探讨了身份不同主体的共同商业受贿问题,认为不具特定身份的人员能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的共同商业受贿、单位所涉共同商业受贿犯罪及共同商业受贿犯罪的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节,医生、教师商业贿赂的刑法认定。医生、教师涉足的商业贿赂案件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在刑法适用上,医生、教师利用从业之便收取商品销售方财物时不再区分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只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突出了职权特征、淡化了身份特征。第四章,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处罚。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对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法定刑具有规定的种类多且挂有死刑、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以及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等特点。第二节认为商业贿赂所涉罪名的量刑情节在语言表达上模糊、不严密,过分强调贿赂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建议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贿赂的数额大小、有无索贿情节、是否已经积极退赃、因受贿所造成的损失大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违背职责等因素,并针对刑罚执行提出了一些建议,即对在押的商业贿赂罪犯与其他罪犯一样同等处遇,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第五章,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完善。建立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在内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充分发挥刑法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中的作用。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可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事处罚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上,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要注意完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处罚方面,要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设针对性强的资格刑,对行贿、受贿设置相同的刑罚。在尽量不对商业贿赂罪犯适用死刑的司法基础上,努力推动立法上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结语。商业贿赂犯罪的产生原因复杂,治理商业贿赂的方法多种多样。刑法作为威慑力最强的法律,虽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只有将其与其他治理措施结合在一起方能取得最佳治理效果。充分运用现有的刑法规定正确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在积累丰富司法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良好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再对相关刑法规定乃至立法模式进行完善是我国运用刑法治理商业贿赂的可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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