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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的犯罪。对其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考察中外古代的刑法史,发现历代各国对故意杀人罪在适用死刑方面,都有一个从滥用到限制、从残酷到轻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再考察现代外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对故意杀人罪废除死刑;有些国家虽未废除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有的国家连续数年不适用一例死刑。刑法中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标准,总的政策是限制对死刑的适用。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会发现有很多的因素制约和影响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的正确合理适用。本文主要讨论研究了三个比较突出和影响重大的因素。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过程中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然而对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仔细审视就可以发现现有立法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刑法典规定粗疏刑事政策指导范围呈片段性,不能对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进行一个明确全面的指导,因而必须改变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现有立法对死刑适用的制约。立法上应当解决故意杀人罪罪状过于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刑罚首选死刑三个问题。通过研究立法现状的缺陷并对外国立法加以借鉴学习从而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增加并明确较重的量刑情节如连续杀害多人等,改变法定刑顺序和缩小量刑幅度等。在故意杀人罪立法有缺陷的背景之下,法官的个人因素也影响到了此罪死刑的正确合理适用,因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及一些地区存在司法腐败的现象这些因子影响到了现有法律的适用结果,应当通过严格证据审查,严防腐败和提高法官素质等方法限制死刑保证在司法审判中尤其是故意杀人罪案件这样重大案件中死刑不滥用也不纵容犯罪分子。故意杀人罪案件一般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容易引起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因为传统重刑主义和杀人偿命的观念的影响民众对死刑的适用尤其是对故意杀人犯罪分子的适用有的时候会出现非理性舆情的导向对法院判决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解决对故意杀人罪限制适用死刑的理念问题。要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死刑观和人权观,克服重刑主义观念,坚持少杀慎杀理念,树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