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研究——私法救济体系漏洞之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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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因涉及到债权本质及侵权行为制度的认识,乃两大法系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但是,两大法系的契约理论都是法学家们基于假设条件精心设计出来的,契约理论起源之时就存在缺陷。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为维护交易秩序,两大法系都通过判例确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法并未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且合同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然债权毕竟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如不对其保护而任由第三人侵害,交易秩序将难以维持。故进来学界和实务界主张确立这一制度呼声日渐高涨。但论者在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时,多认为债权的不可侵性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从债权的性质和侵权行为法的本质看,债权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亦有学者认为建立债权侵权制度使债权成为侵权的客体,不符合民法的既有理论,也与现有民法体系不相容,且我国现行法上已确立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无过失原则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没必要再一般性地建立债权侵权制度。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鉴于此,本文在充分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域外判例及学说上考查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社会经济生活背景出发,进而分析债权性质的嬗变,在廓清债权相对性原则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间关系的基础上,对在既有民法救济体系下如何界限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详加论述,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与前辈同仁共同商榷,共助我国司法救济体系的完善。具体而言,本文共计三万四千字,分为六个部分对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系统论证。  第一部分,引言。由于我国大陆现行法上并未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合同法上的债务人违约责任无过失原则是否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引入两个正在诉讼中的案件,经过初步分析得出结论,我国现行法提供的私法救济制度对合同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也即私法救济体系尚存漏洞。然大陆多数人在论及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时,虽然主张承认这一制度,但在理论认识上却陷入了误区,论证理由也难以自圆其说。故而认为此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第二部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域外判例及学说。在充分分析已收集到的资料之基础上,分别从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领域,对英美、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涉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具体判例和学说加以比较分析,发现虽然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通过判例确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且大体均是出于弥补私法救济体系漏洞的考虑,但在具体原因上却不尽一致。这为本文第三部分展开论述债权不可侵性与债权相对性的关系作铺陈。  第三部分,债权相对性并非债权不可侵性之樊篱。关于债权的不可侵性,历来就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会动摇“物权—债权”这一支撑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架构;肯定者则认为,同为法律保护的权利,物权具不可侵性,债权亦应然。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债权性质的不同理解。此部分从考察债权性质之嬗变开始,批判债权不可侵性源于债权对外效力的观点,进而指出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不同,债权之相对性与债权之不可侵性分属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不同领域,得出债权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对外效力及债权相对性原则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的结论。最后指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目的就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债权的救济存在的漏洞。就“我国现行法上已确立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无过失原则给予了债权人充分保护,没必要再一般性地建立债权侵权制度”的观点,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上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证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对给予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周全的,得出我国现行司法救济体系存在漏洞的结论,指出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第三人侵害侵权责任制度与相关制度矛盾的解决。由于债权不具社会典型公开性,难为第三人知晓,若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要件,会导致第三人动辄得咎,过分限制人们的活动自由。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应比一般侵权行为严格。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上。在评析债权侵权过错认定的两种不同观点后,笔者倾向于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而为损及债权的行为为认定过错的标准。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千差万别,难以找到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的普遍规则。且引入这一制度必然会与我国现行法已确立的部分私法救济制度产生冲撞抑或竞合,故应在考察既有私法救济制度下,界限第三人侵害侵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情形。  第六部分,结语。此部分系对全文的观点加以简单的总结。认为债权毕竟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债权与物权一样具有不可侵性。债权的不可侵性并非源于债权的对外效力,债权相对性原则亦并非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障碍。我国现行私法救济体系存在漏洞,对债权的保护并不充分。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当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但债权毕竟不具社会典型公开性,故需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适用要件和适用情形进行严格界限,以不妨碍自由竞争的开展。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千差万别,难以找到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的普遍规则,应借鉴英美的做法,在协调与既有私法救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适用形成案例,对案件进行比较和类型化,逐渐建立完整的裁判体系,以规范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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