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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扶养制度是一项古老且普遍适用的离婚救济措施,在各大法系国家中均有适用,且在各国的离婚救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在称谓上不尽一致,但是在内容上都大同小异,即离婚时或离婚后因此陷入生活困境的夫妻一方,经协议或法院判决,得请求有负担能力的他方给予某种形式援助的制度。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弱势一方予以救济,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而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体现法律正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经济帮助”实质上就是离婚后扶养制度,该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离婚后扶养制度具有趋同性,都是为了救济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夫妻一方,体现和实践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但由于其立法背景、立法技术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产生应有的作用。
本文第一部分综合分析了我国现行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该制度最大的弊病在于定性不明。
第二部分重点对离婚后扶养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在对各种学说观点进行评述的基础上阐明了笔者的看法。
第三部分对国外典型国家的离婚后扶养立法例进行了比较研究,从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整体构架和内容设计入手,在请求离婚后扶养的实质条件、获得扶养的程序性条件、法官判决考量因素、扶养的方式、以及离婚后扶养的变更和终止、离婚后扶养的执行保障措施等方面分析和研究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以总结其立法经验,吸收相关制度的先进之处,为我国将来之立法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现行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从而在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重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具体设想,以期为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进一步成熟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