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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废止,标志着在我国实施58年之久的劳教制度终于寿终正寝。劳教制度虽然废除了,但是劳教制度所规制的“刑法边缘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我国犯罪、治安情况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何解决劳教废除后的社会管理空白?我国刑法该不该扩张?应当如何适度扩张?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主要内容为:本文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是基于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被正式废除。笔者试图通过对劳教废除后社会现状分析以及对我国刑法结构的思考,找出刑法适度扩张的理论、现实依据,最终得出刑法适度扩张的具体方式,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本文中,笔者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本文的结构安排上遵循问题的提出、论证、解决的逻辑顺序。第二部分:劳教废除后的社会现实。主要内容有:根据历年来劳教人数的变化,看出我国劳教制度曾经有十分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同阶段劳教对象也不同,分别为:政治犯、一般违法行为人、吸毒者、扰乱社会秩序者。劳教废除后,形成了社会管理上的空白。主要表现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社会管理中的空白、现有合法制裁手段中存在着结构性缺陷。理论界针对劳教制度废除后形成的管理空白,提出了诸多弥补方式,主要有:行政化、刑事化、司法化、特殊制度等模式。第三部分:劳教废除后刑法必须适度扩张,但是应当是适度的扩张。主要内容有:通过对学界诸种弥补空白的模式的讨论,得出劳教废除后刑法必须扩张的结论。但是这种扩张必须适度,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防止过度犯罪化。同时,劳教废除后刑法适度扩张也具有现实基础。我国刑事立法上已经有了刑法适度扩张的现实和趋势:《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适度扩张,为劳教的废除提前做好了准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注劳教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关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的司法解释,适度降低了三罪的数额标准,使归罪范围进一步扩大。另外,劳教场所和劳教管理人员也为扩张提供现实基础。第四部分:劳教废除后刑法适度扩张的具体构想。在本章中,基于我国刑法的结构特点与现实状况,笔者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远期方案:大修之下的刑法体系化完善。笔者建议从长远上看,我国刑法应当修改犯罪概念,降低入罪标准,建立轻罪刑法。同时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保安处分纳入刑法体系,除了关注对已然犯罪的惩罚之外,还应关注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治安管理中屡禁不止的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二是近期方案:小修之下的刑法独善其身。考虑到刑法体系化完善在近期之内无法实现,单纯先修改刑法中具体罪名更能有效解决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笔者从近几年来社会治安案件中的多发行为入手,建议修改刑法中“聚众斗殴罪”、“诈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赌博罪”等罪名,降低上述罪的入罪门槛,将治安案件中多发、危害性严重的上述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在刑法中增加“强制戒毒”的规定,并适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