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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是犯罪的基本因素,犯罪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的根本特征。由于我国刑法学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在犯罪中的地位、意义方面存在争议,给刑事定罪和整个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造成困扰。笔者在刑法学理论学习中,通过刑法法学的思辩学习和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得出关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犯罪论中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这一结论。在本文中,笔者系统地阐释了自己这项刑法学学习研究观点,并且尝试通过对案例的观察分析来加强自己对该项假设的论证。最后,通过对中外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犯罪心理学领域为刑事犯罪人身危险性研究所贡献的成果的介绍,对改进我国刑法学犯罪理论,进而完善发展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言。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基本原因。第一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基本理论”介绍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历史,我国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的或扬或抑的理论争议,以及我国刑法立法对犯罪中人身危险性标准的回避态度。第二部分“定罪中的人身危险性标准问题的提出”首先通过对案例的统计分析,再通过个案的法理分析,论证在人身危险性标准缺失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定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据此提出我国刑法犯罪论体系中需要引进人身危险性标准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