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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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电子商务业态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业态环境中商家销售假货的行为愈演愈烈。电商售假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背后本质上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在当前互联网技术市场的逐渐发育下,技术产品供给与不特定消费群体需求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供需扭曲关系。电商售假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以及品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政府经济管理秩序、恶化电商企业商誉、加重社会第三方机构的协助负担,具有广泛的危害性。据此,本文旨在研究电商售假行为的治理模式,并在分析比较后,选择最优的治理模式并提出了制度建构的具体建议。首先,本文对电商售假行为的治理进行了概述,包括:对电商售假行为的概念进行释义、介绍了电商售假现象的概况、列举了电商售假行为的基本特征、阐释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并继而引入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及其法治化现状。从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搭建了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为后文的分析奠定了基础。紧接着,本文在第二章描述了当前电商售假行为的三种治理模式,分别为:社会自治主导的治理模式、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以及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模式,并通过梳理《电子商务法》的法条规定,本文认为《电子商务法》治理电商售假行为所采用的是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因此,本文进而在第三章利用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当前电商售假行为治理的多种模式沿着立法、执法、司法进行了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和反思,最终得出初步结论认为:社会自治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商业异化的巨大风险,使得治理不可避免陷入囚徒困境;而政府干预主导的治理模式存在立法界权模糊、反复执法、司法资源遭滥用等情形,从而难逃公地悲剧的发生;而只有合作治理模式能够通过多方治理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使得各自治理优势实现功能互补,进而向各方利益的均衡点不断靠近,因此是一种能够走向纳什均衡的治理模式,能够实现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模式的帕累托改进。因此,本文认为合作治理模式才是电商售假行为治理模式的最优选择。同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治理的最新实践,本文对《电子商务法》所采取的治理模式进行了反思,认为当前《电子商务法》之所以采取政府干预模式,是由于陷入了制度变迁中难以避免的路径依赖,而对于合作治理模式的理念还停留在用宣示性条款加以提及,因此对于电商售假行为合作治理模式的实际操作与制度安排尚且不足。据此,在理论上最优的合作治理模式以及实践中对于合作治理模式的操作不足的前提之下,本文在第四章提出完善合作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具体建议,分别是:规则体系方面,根据降低社会成本的理念,可以建立利益主体平衡的假货范围界定制度、完善政企合作的经营者监管制度、以及建立电商平台行业联合治假的责任制度;执法机制方面,根据节约执法成本的理念,政府需要规范平台线上执法的权力边界、完善平台协助政府线下执法的基本义务、同时确立在私力救济通道第三方机构协助消费者与经营者维权的基本义务;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根据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的理念,政府应规范与监督电商平台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互联网法院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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