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不兼容条款司法适用研究

来源 :徐伟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yuan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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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市场流淌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市场经营者往往采取不兼容行为以获取利益、争夺流量、增强用户黏性,而不兼容行为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只是一墙之隔,当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时,其不兼容行为就演化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相关的行业惯例进行判决。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更迭,不兼容案件也水涨船高,且恶意不兼容行为也呈现出表现形式多样、行为隐蔽难以界定、涉及利益错综复杂且正当性难以认定等特点,“一般条款”及其行业惯例已难以应对变化多端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了互联网专条。“互联网专条”对典型的恶意不兼容行为制订了专项条款,同时,又以“兜底条款”对其他不能适用“恶意不兼容条款”的新型不正当行为进行兜底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限制了“一般条款”的泛化使用。但从本次修法的结果来看,增设的“互联网专条”在文本逻辑上仍存在一定的混乱性:其一是条款内部款项之间缺乏递进关系,使本应属于并列关系的“流量劫持”、“互联网干扰”、“恶意不兼容”在内涵与外延上出现不合理的交叉,同时,兜底条款适用范围也缺乏必要限制,导致恶意不兼容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性适用标准。其二是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属于价值判断,且未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等行业惯例进行脱节,致使其与“一般条款”的适用界限难以把握。其三是未明确相关条款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与界限,特别是恶意不兼容条款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导致同案或类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鉴于此,本文通过厘清“恶意”、“不兼容”的概念,并结合不兼容行为的本质特征,研习相关不兼容行为的司法裁判案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以期恶意不兼容条款在互联网平台竞争中发挥更大的规范作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部分从恶意不兼容的行为厘定、恶意与不兼容的条文解析以及恶意不兼容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着手,对本文的研究对象——恶意不兼容行为的基础理论进行综合概述。第二部分通过列举“北京3721诉百度案”、“搜狗诉奇虎360案”、3Q大战等6个恶意不兼容行为案例对恶意不兼容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以及司法审判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出法院“私利救济”与“利益平衡”的司法裁判模式,并对二模式存在的弊端进行进一步分析。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总结出恶意不兼容条款适用困境的根源在于不兼容具有行为复合性和规制多重性,且因恶意不兼容构成要件缺乏统一认定规则而致使不兼容裁判依据向一般条款逃逸司法适用情形。第四部分从完善恶意不兼容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恶意不兼容条款法律适用技术路线以及完善恶意不兼容行为的审判模式着手对恶意不兼容条款的司法适用提出优化路径,以期扩展“恶意不兼容”司法适用舞台,发挥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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