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改革的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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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林长制首次在我国部分地区展开试点以来,这项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度就受到广泛的关注。林长制起源于对林业生态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方式的探索,又从“河长制”“湖长制”获得改革思路,从而有了“林长制”。林长制以党政同责、部门协同为基本思路,在部分林长制改革先行地区例如安徽、江西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后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将“林长制”写入其中,2021年又在中央层面推出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随着国家对森林环境领域重视程度的提高和“全面建设林长制”目标的提出,我国林长制的建设进入到了国家整章建制的阶段。林长制是贯彻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大制度创新,推行林长制是健全林业长效机制、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但林长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立法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尚不完善。虽然有河长制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林长制毕竟是森林资源管护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和改革探索,也应当从森林资源和水资源的区别认识到其与河长制的不同之处。就目前来看,林长制的改革存在职非法定的困境、与现行职能部门的事权配置存在难题、公共参与机制亦不够完善、考核问责制也存在异化风险。本文运用文献综述法整理现有的林长制的理论研究成果,概述林长制改革的制度内涵、法理基础。通过规范分析法对林长制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立法文件进行分析梳理,明确我国林长制改革的制度基础。并通过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结合实践,对林长制和河长制改革分析比较,以期借鉴相关的改革经验。最后,通过对林长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检讨,提出探究林长制法制化道路、立法明确林长的职权属性从而完善林长制法律依据,提出协调林长制的事权配置、为跨界问题探究法治保障路径从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提出推进林长制的信息公开、建立激励性机制、拓宽参与途径从而完善林长制公共参与机制,提出立法明确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问责制度从而完善林长制的考核与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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