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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美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这是老子的理想国度,也是两千多年来每个中国人所追求的生活。可是,近年来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百姓安居甚难,以市场配置为主的住房分配制度早已不能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为了保障有生活困难的家庭能居有所住,我国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而十八大首次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写入党代会报告,成为当今我国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统筹规划的,按照特定标准建设的,以供给给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房屋。根据分配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主体是拥有公共资源的政府,其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有住房困难的公民基于人权,享有政府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权利。政府为有住房困难的公民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是服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受行政法保护。武汉保障房连号,北京芍药居北里小区保障房空置4年,“90后房妹”等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后,突显了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这一行政行为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缺少立法支持和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保障性住房政府服务行政行为中存在很多弊端,保障性住房服务行政的问责机制薄弱,服务行政行为信息封闭,易滋生腐败,垄断式的服务行政容易异化为干涉行政。第三,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制度不合理,没有准确的界定相对人的范围,缺乏合理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要解决保障性住房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制度,明确住房权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并完善保障性住房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其次,合理规制保障性住房政府行政服务行为,健全行政问责制以规制行政服务行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谨防贪污腐败;强化非营利组织执行,防止权利异化。第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只有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行政法保护,才能实现保障性住房制度设立的初衷,让百姓居有所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