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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在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业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所带来的细碎化等弊端也不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日益加速,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成为最重要的流转方式。但在国内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研究却相对较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模式等问题尚存在巨大争议,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健康运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笔者特选此题,希望能够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除去引言、结语部分,本文共分为五部分,共约二万三千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章主要围绕着农地承包权的主体及入股性质展开,笔者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继受主体应该包括集体组织之外成员,而非仅局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在入股性质方面,笔者认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性质应为物权性质的流转而非债权性质的流转。第二部分:本章认为《宪法》、《物权法》赋予了农民转让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这为农地承包权入股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农地承包权入股有利于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增值收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第三部分: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历史的产物,农地承包权入股实践时,应该将此模式排除;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营利性与农地承包权入股高度契合,应将有限公司纳入农地承包权入股模式。第四部分:笔者认为完善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各方利益;同时为了保障农民股东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允许农民股东“用脚投票”。第五部分:笔者认为应该卸载农地承包权的社会保障功能,主张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