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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思维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及其探究式质疑。近代以来,以约翰·杜威为代表的西方学者不断对批判性思维加以发展完善。在西方特别是北美国家,曾掀起一场学习批判性思维的思潮运动,并倡导将批判性思维确立为高等教育的目标。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批判性思维并尝试将其运用于各个领域。关于批判性思维的定义有多种,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和完整的批判性思维学科体系。然而批判性思维的合理内核和特征却十分明显。批判性思维的特征可概括为独立思考、谨慎质疑、遵循逻辑规律和坚持公正立场四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具备批判性思维的人在面对他人的观点时,能保持独立思考,不会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即使面对权威观点,亦不会一味盲从;有大胆质疑,谨慎证实的表现,在肯定或者否定之前都会经过科学考究,以持充足的理由;遵循普遍适用的逻辑规律,违反逻辑规律作出推断不是批判性思维的表现;同时,批判性思维要求个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努力排除自身存在的诸多非理性因素,从而使得考量的结果更趋公平正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其具有主体独立性、对象复杂性、功能过滤性的特征。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容易陷入经验定势、权威定势、从众定势等思维误区,从而导致对案件形成错误判断,进而造成错案。审查起诉的特征和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容易出现的思维错误表明,批判性思维与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需要的思维十分契合。实践中,检察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了批判性思维,并在审查起诉中有十分明显的表现。为了更好更准确地处理案件,检察人员需要系统学习批判性思维,并注重批判性思维在审查起诉中的系统应用。将批判性思维应用于审查起诉活动,需要检察人员从转变思维方式、强化角色意思、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方面进行宏观上的把控,从而达到明确办案目标和方向的目的,实现审查起诉工作真正的职能。检察人员在对案件具体环节的审查中也应该注重运用批判性思维,在批判性思维的指导下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及时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努力做到思维严谨,正确把握和认定证据;保持公正立场、不偏不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的合法权益。这些具体应用批判性思维的做法将有助于对案件的审查,从而提高审查的精确度,并可以大幅减少错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