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法典化体系化的思想基础:对罗马法体系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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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起草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发生了被称之为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的论战。新人文主义者的主张实际上是一种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主张,而物文主义者的主张是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主张。与我国清末变法中的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中华传统法系与罗马法系的冲突相比较,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观点分歧不属于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而属于罗马法系体系内的争执,实际上是罗马法一元论,即论战的双方都主张通过继受罗马法系的民法体系的方式制定中国的民法典。罗马法一元论在当下中国成为一种现实是一元论者将具有普遍性科学外观的罗马法民法体系虚无化的结果,并没有解决罗马法系在中国的适用性问题。制定中国民法典必须超越罗马法系,研究和解决中国的现实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对民法规范的特殊要求。中国的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在民法的基本制度上,即在人格制度、民事主体制度,权利体系及民事行为制度上进行创新。在西方民法体系中人格的类型属于平等自由的财产型人格,而我国的选贤任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经济发展需要则提出了平等自由的能力型人格的要求。在民事主体制度中,西方民法体系中是自然人、法人的二人世界。中国的民法典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由于国家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性资产,民事主体不仅要有公民、法人,还有国家,在对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使国家作为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由于历史原因,罗马法系的民法体系中权利制度中的人身权、所有权的两权体系面临着现代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挑战。而在二十一世纪制定民法典的中国,必须考虑在人身权与所有权之外将股权与知识产权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问题。应当将反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占有关系的股权作为民法的独立的权利类型,实现民法对现代社会生产力占有关系的法律调整,并以此为基础解决民商分立还商民商合一的分歧。同时确立知识产权作为民法权利体系中的独立类型,将调整知识产品生产与分配的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体系中。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实行按资分为基本分配原则的分配制度,在民法确定权利取得的民事行为制度中,契约意志优先论协调着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冲突,以此确立了按资分配原则的基本分配原则地位。而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洗礼的中国,客观上要求确认按劳分配原则的优先性,劳动优先必须体现在中国民法典中。在具体规范财产取得的民事行为制度中,确立劳动是取得财产的基本方式,以劳动优先来协调按劳分配原则与按资分配原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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