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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是一种历史悠久民间的融资习惯,是在血缘的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形式。在当代中国依然广泛存在,最近频繁发生于各地的“倒会"又重新引起研究者的关注。本文从习惯的视角出发,采用历史、实证以及比较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合会问题的初步研究,探究我国习惯的地位及与国家法的关系。
第一部分介绍合会的概念、运作机制、有关合会的历史记录,以及当代合会的发展情况,同时附带介绍其他一些国家类似合会的习惯的发展概况。并对合会历史及现实地位进行描述。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合会作为一种习惯,其与立法关系,比较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合会在制定法上的规定情况,然后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会尽管处于被否定的态势但仍然有其生存空间。
第三和第四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如何对待合会,在第三部分中分析了台湾和香港的情况;在第四部分则通过对通州标会个案的分析,指出在司法环节,合会可能被司法者默认,这可以视为合会与国家法之间的实然关系。
第五部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习惯与国家法之问的关系做一个小结性的思考。首先指出合会本身存在有其两面性,但仍然有其存在价值,由于传统外在权威的缺失,合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法的介入;最后分析习惯和国家法之间的互动轨迹,认为这个轨迹即是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理想的互动模式。